意定监护公证,守护自己的人生

什么是意定监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可见,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有意识能力时为自己选任未来的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失能失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其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等监护事项。意定监护制度是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上尊重个人的意愿和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法律的巨大进步。

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可为有需要的个人设计意定监护方案,提供意定监护协议书、遗嘱指定监护、生前预嘱声明书等多种公证法律服务,并可协调合作机构参与意定监护活动。

案例概况

1.王先生和好友林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公证员通过与王先生、林先生单独谈话,确认了二人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先生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林先生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思表示真实,林先生也自愿担任王先生将来的监护人。

2.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王先生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林先生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林先生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林先生告知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林先生了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后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王先生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

3.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王先生,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送达给林先生,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还告诉二人,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林先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和出具监护人资格证明,以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4.王先生与林先生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设计意定监护方案、拟定意定监护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双方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二人各持一份。

案件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二、意定监护双方应清楚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应真实。

三、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会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制度实施

意定监护制度从何时开始出现的呢,发展过程又如何呢?其实意定监护制度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将这一仅仅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扩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

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未雨绸缪,预先规划好自己选定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如果没有预先指定的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仍然要肩负起监护职责的重担。

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现今民法典时代,监护制度更加多元、立体、完善,个人的权益和意志自由也能够得到更大限度地保障。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以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生效、监督的整个流程,并结合遗嘱、信托等财产辅助管理工具的利用成为意定监护中国实践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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